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评述

   2019-12-21 15:18:18
摘要

继国务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国函(2018)56号文件批复后,业内人士翘首以待、虚假文本四处撒播,时隔一周发改委方始公布该《规定》。堪称立

继国务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国函(2018)56号文件批复后,业内人士翘首以待、虚假文本四处撒播,时隔一周发改委方始公布该《规定》。堪称立法技术上的“饥饿营销”。《规定》通篇共六条,与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相比,其显著的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国有资金、国家融资、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资金的范围;提高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金额标准。但就现阶段已公布的文件内容来看,以下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、无法回避的。


第一,该文件没有充分回应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19号)及住建部相关文件所明确的“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”、“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,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”的政策导向。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项目的强制招标项目范围,仍需“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按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”,而并未在本次修订中一并解决。


第二,法律适用将出现空白。国务院已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废止。即意味着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强制招标范围已没有可资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定。尤其对于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、商品住宅是否强制招标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模糊。但是根据笔者数据检索结果来看,即使在2017年国办发布了19号文后,最高院仍有8份裁判文书依商品住宅属依法强制招标项目,因未经招标而确认施工合同无效。


第三,文件没有关照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、装配式建筑、BIM技术应用等改革方向。没有解决对于此类项目招标是否应适用特殊规则,以达到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材料和新型项目管理模式的政策目的。


综上,现阶段已公布文件对于推进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、规制招标投标市场交易行为作用有限。希望后续文件能够回应市场主体关切、填补法律适用空白。

来源:政府采购信息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