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4号令后-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不能超质疑范围?

   2019-12-21 15:18:14
摘要

 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,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,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。质疑事项的范围,《政府采购

 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,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,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。质疑事项的范围,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;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,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;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,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之一,就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,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。   但在实务中,投诉人往往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,而财政部门也往往以其超出质疑范围而拒绝受理,财政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违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目标。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,总体上还是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,财政部门对投诉处理也主要是对质疑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所以对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投诉事项,财政部门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。